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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是官员出差的廪给,相当于官员的出差津贴。
五是官员得第出仕,可以从朝廷那儿获取正当的牌坊银,并在他们的故乡竖立牌坊。
如唐顺之在中进士后,曾按惯例从地方官府那儿获取100两银子的牌坊银。
明代官员非正常的额外收入,大致有以下两种:
其一,合法的额外收入。明代官员合法性的额外收入,大多来自官场交际性的收礼,如各省进京入贺的官员,全省府、州、县均需要赠送“赆仪及长夫”,其数有时多达“三五百金”,亦即300两—500两银子。
其二,违法的额外收入。明代官员违法的额外收入,显然相当丰厚,大抵已经占了明代官员收入的大宗。
此类额外收入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:一是通过贪贿而增加额外收入。
按照明代的俗例,每当朝觐之年,地方知府、知县以上官员,“必人辇一二千金入京,投送各衙门,及打点使费”。
根据明末人陈子龙《安雅堂稿》卷十的估算,一个仅仅管辖百里的知县,从布衣身份,直至官拜御史、给事中,所费最少大约也要数千两银子。
这些无端的亏空,府、县官员自然是不可能自掏荷包,最后的结果就是一级一级地通过纳贿等方式加以补齐亏空。
二是通过侵克而增加额外收入。以宜兴县为例,据唐顺之的揭示,地方百姓为了供奉县官的饮食起居,“岁为金者以百计”,即每年将达100两银子。
三是通过勒索、科敛而增加额外收入:根据成化十五年(1479)明宪宗所下圣旨的揭示,当时管理京城九门和通州各处抽分厂的内外官员,大多不遵法度,将那些原本不该抽税的柴米等项物品,“一概擅自抽分,或差人四散当拦,巧取财物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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