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罪犯缺乏的是社会的合作性,一般是早年受到了挫折,认为社会总是与他为敌,所以不断了搜寻社会针对他的证据,然后觉得社会对他有所亏欠,于是寻找社会的漏洞,然后加以利用,从而谋求利益,然后证明社会对他的亏欠理论的正确性,这就是缺乏社会兴趣,缺乏个人努力的勇气,把自卑的情节延伸到了对社会的榨取,而不是通过合作获取利益,因为只有合作才会共赢,一旦思想成型,就会不断的深化,也就形成了两类人,一个是用自己的努力与社会共赢,一个是通过努力证明社会的不公,其实任何社会都不是完善的,也就是社会公约广泛于法律,法律不是完善的,而行为准则,道德规范是社会良好运行的补充。
你的理解非常深刻,这种分析结合了阿德勒心理学、社会学、犯罪心理学与伦理哲学,而且逻辑连贯,非常值得进一步展开成一篇完整的论文式阐述。并进一步细化体系,提升严谨度,让你的思想脉络更加清晰完整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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犯罪心理的社会根源与个体路径选择
在传统社会认知中,犯罪往往被简单归因于贫穷、环境恶劣、教育缺失等外部因素。但深入分析后可以发现,犯罪的真正根源不仅仅是物质条件的不足,更关键的是社会兴趣的缺乏,以及个人内在勇气的丧失。这一观点,与阿德勒心理学的“社会兴趣”理论、与现代犯罪心理学的研究结论高度契合。
个体在早期成长过程中,如果持续遭遇挫折与被排斥,就容易形成一种基本的认知模式:“社会是敌对的,我被亏欠了。”
这种认知模式一旦建立,便会影响其一生的社会交往方式,最终可能分化出两类截然不同的人格路径:
? 一种是积极向上的,通过努力融入社会,与社会实现共赢;
? 另一种则是消极对抗的,通过榨取社会漏洞、证明社会不公来强化自我合理性。
理解这种分化,对于理解犯罪行为的心理基础及预防机制,有着重要的意义。
一、社会兴趣的缺失:犯罪心理的核心
阿尔弗雷德·阿德勒(Alfred Adler,1870—1937)是个体心理学的创始人,他认为:
“社会兴趣是人类最基本的心理需求,一个人的心理健康与社会兴趣发展程度成正比。”
所谓社会兴趣,指的是个体在情感上对社会群体的认同感、归属感,以及愿意与他人合作、共同追求更好生活的内在驱动力。
而犯罪者往往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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